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一、你认为下列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吗?
第27792495号“食族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粉条、通心粉”等商品,(简称诉争商标1)。
第23147968号“安少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简称诉争商标2)。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上述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复审驳回其注册申请。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其无不良影响,准予注册。
二、商标构成要素的含义
商标含义判断应以我国公众一般认知为标准,应参照公众容易获得的含义解释工具。例如:以新华字典、工具书或其他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所确定的内容为准。
百度查询:“食”的第一含义为吃,特指吃饭。“族”的第一含义为家族(人)。人和族构成同一含义的词。商标“食族人”含义可理解为“吃东西的一些人”。
“安”的第一含义为安定,字首多为姓氏的含义。“少”的第一含义为“年纪轻”。“爷”一种称呼。“少爷”多连着使用,旧时指仆人称呼主人的儿子,现代社会仅指一种称呼。“安少爷”含义可理解为“安姓氏的一名男子”。
三、现代社会中公众的理解
在现有文化背景下,普通社会公众是否容易将诉争商标与不良影响因素联想到一起,是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重要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食族人”易被理解为“食人族”。然而根据现代普通公众认知标准:“食族人”含义为“吃东西的一些人”,“食人族”的含义为“吃人的人”,二者含义差别明显,普通公众并不容易联想到二者,商标“食族人”不具有不良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少爷”具有旧社会的身份等级含义。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少爷”仅仅为指代的一种昵称,并不包含其他附加含义,与其他对男子的称谓,比如公子、帅哥、靓仔等等并无差别。一方面家人可以称呼自己孩子为“小少爷”显示出一种宠爱,另一方面朋友间也可以称呼对方为“少爷”。“少爷”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并不具有不良影响。
只要在现代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商标的字面以及联想含义并不具有不良影响,那么该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