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博士论文致谢走红,不仅该博士不言放弃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其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思。经查询发现其申请4项专利,其中三项因放弃答复意见而视为撤回。究其原因,其申请专利的对比文件中两篇论文已公开该专利,然而走红博士正是该论文作者。其专利技术因提前公开而不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三大要件之一。新颖性,是指专利不属于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专利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申请(在先申请)。
一、无现有技术存在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 出版物公开
当我们取得一项新研究成果时如果优先进行发表,再进行专利申请。就会导致专利申请因专利技术提前公开而被驳回(现有技术),即通过出版物公开的方式使其成为现有技术。因此,有了新的研究成果后的正确顺序是,应该先申请专利,后发表学术论文。因为对于专利而言,专利申请具有严格的新颖性要求。在科技研发过程中,我们应时刻谨记专利申请优先,这样我们的专利既能够获得授权保护,也不会影响后续相关学术论文的审查和发表。
(二) 使用公开
不仅仅是学术研究成果应该首先申请专利保护,企业研发新产品后,同样应该首先进行专利申请。企业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就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推广或者展示自己的产品。一方面会引起他人抢先进行专利申请(在先申请)。另一方面也会因为过早公开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导致后期申请专利时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
只要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
随着网络的进步发展,很多商家利用朋友圈的人脉拓展自己的产品销售渠道。那么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信息提前公开呢?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如果能明显看出该用户发布某产品是为了销售和宣传产品,并且未要求微信好友保密,甚至没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转发,应认定该产品图片从微信朋友圈发布之日起就处于社会公众能获知的状态,从而应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因为信息网络传播具有较大的社会公开性,朋友圈已经存在无限扩散的可能。因此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但当微信用户对添加好友方式和朋友圈的可见范围进行限制时,对朋友圈内容可见的人就是专门或有限定条件的人,此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在这种设置方式下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会造成提前公开。
二、无在先专利申请
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人就同样专利提出专利申请。因此,我们获得一项技术成果后,首先应着手布局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进行专利申请。
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