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园春”商标保卫战,维权成功

2020-11-13 16:33 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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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传来好消息:河南焦作市“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继续归该商标注册人宋宝塘使用。至此,经历三次申请后,“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再次获胜,可以继续服务于焦作市文化产业发展。





一、关于“沁园”背后的故事

沁园本是东汉汉明帝为其爱女沁水公主修建的一处皇家园林,位于焦作市西北部沁河下游一带,后被沁水公主的舅舅窦宪强行霸占,后世文人感怀此事,作词咏之,遂形成著名的“沁园春”词牌。古代词牌据称有870多个,但出处多不可考,而作为唯一与焦作地域文化有关的词牌“沁园春”,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焦作区域文化的最佳结合体,也是焦作市极具焦作特色的文化品牌。2003年,焦作市知名文化研究者宋宝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





二、“沁园春”商标维权之路

  “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被注册后的17年间,不断有人以“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使用权的申请。

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就有两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沁园春”商标。宋宝塘积极应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均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沁园春”第三十五类商标继续由注册人使用。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后,该申请人又于2019年10月27日提出复议申请,继续要求“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沁园春商标”。

为了保护“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宋宝塘多次复审答辩。在今年的答辩中,宋宝塘介绍其作为该商标注册人,依托“沁园春”文化品牌,焦作市沁园春文化有限公司开展了多项文化活动、开发一系列文化产品、拍摄多部微电影,以此提升“沁园春”文化品牌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焦作市政府曾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投放城市形象宣传片时,提出“千古绝唱沁园春”。





  宋宝塘认为,有人积极要求撤销“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就是看中了“沁园春”文化品牌特有的文化价值。现在,焦作既然拥有了这样的文化品牌,就一定要倍加珍惜,共同努力把这张金字招牌保护好、发展好。

  从宋宝塘维权之路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要提高商标维权意识,注重对自己品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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